2025年怡利科技政企分公司精河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二标段)电控设备采购项目
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2025年怡利科技政企分公司精河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二标段)电控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TFGYLHW-[2025]020】),采购人为【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中通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询比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响应。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本项目采购估算金额为【33.3694】万元(含税)。
1.2采购内容:精河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二标段)电控设备采购;具体详见询比文件 第五章 技术标准及要求。
1.3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
1.4标段划分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段,本项目中选人不允许转包、分包,否则将取消其中选资格。
1.5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33.3694】万元(含税)。
注:供应商响应报价不得大于最高限价,否则将否决其响应。
1.6采购方式:公开询比(资格后审)。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是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于采购人和询比代理机构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且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2 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 】
2.3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满足以下业绩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自【2022】年【2】月【1】日至公告发布 30 日前的(以合同签订日期或采购订单日期为准)全国范围内同类项目业绩。应满足下列要求:
(1)若供应商提供的合同为框架协议、须同时提供框架协议(须包含合同首页、合同标的页或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框架合同下的采购订单或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若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业绩合同不予认可。
(2)若供应商提供的合同为单项合同,须提供同时单项合同(须包含合同首页、合同标的页或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若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业绩合同不予认可。
(3)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清晰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4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满足以下财务要求:
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度自行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损益表)或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3】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损益表及第三方审计报表的首页及审计公司签章页),若为【2024】年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情况提供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
2.5本次询比要求供应商满足以下信誉要求:
2.5.1供应商须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无失信被执行记录(全国范围内),须提供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2.5.2供应商不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以下情形:(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2)行政处罚信息名单;(3)经营异常名录,须同时提供以上三部分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2.5.3到响应截止之日,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但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的缴纳凭证、已经移除或执行完毕的查询截图等,否则不予认可。
2.5.4供应商若为事业单位无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截图,若为个体户无须提供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查询截图。
2.5.5查询路径:
(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路径:输入网址—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条件中输入查询信息(其中省份选择全部)—点击查询并提供网页完整截图(须体现查询结果。)。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路径:输入网址—输入单位名称点击查询—点击单位名称进入—依次点击进入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依次提供网页完整查询截图(须体现查询结果。)。
2.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承诺书:供应商须提供《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承诺书》,填写内容需符合文件要求,如存在篡改承诺书文字、格式,缺少法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等不符合要求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9其他要求:各供应商必须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性,采购人保留核查的权利,并视情况组织核查,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不限于:业绩、资质、人员、厂房、库房、生产能力等),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参加新疆通服及其下属公司及新疆供应链公司的响应,同时若中选则取消中选资格。
2.10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加盖单位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1).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响应资格的;
(3).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2】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5).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2】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2】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8).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9). 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11).各供应商必须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性,采购人保留核查的权利,并视情况组织核查,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不限于:业绩、资质、人员、厂房、库房、生产能力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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