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站前工程一标、二标、三标项目 小型预制构件联合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TBJGCJ-WS2024-290-2)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工程1-3标招标人分别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津潍高铁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津潍高铁站前二标项目经理部、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津潍高铁站前三标项目经理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和国内银行贷款。资本金占总投资的50%,其中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占资本金的21.1%、天津市占资本金的23.3%、河北省占资本金的9.6%、山东省占资本金的46%,资本金以外使用国内银行贷款。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由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津潍高铁站前二标项目经理部作为招标牵头单位,对小型预制构件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招标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22〕34号); 2.4《关于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22〕388号); 2.5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3.1项目概况
电缆槽盖板、桥下栅栏立柱、桥上栏杆立柱等小型预制构件,详细清单、招标文件售价、投标保证金金额等见附表一。 4. 投标人资格要求4.1 小型预制构件投标人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要求:具备符合本项目要求的标准化智能化小型预制构件厂(小型预制构件厂标准化要求详见附表二),日产小型预制构件3000块以上的生产能力,年生产量在100万块及以上,预制构件厂具备20万块的存储能力,需提供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一般纳税人,能及时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作为结算支付的凭证;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投标人须提供2020、2021、2022、2023年任意连续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报表附注)。2023年1月1日之后成立(注册)的投标人,需提供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报表,不接受工商注册登记在2023年12月1号以后的投标人。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投标人需提供2020年至今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一份。 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至少两份合同额100万以上2020年1月1日至今铁路及公路等的投标物资,任意一种标的物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和对应供货合同协议书)。 6.履约信用要求:2020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申请文件之日止没有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2020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申请文件之日止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无2020年1月至递交投标申请文件之日止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贿犯罪记录。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权威的公共信息平台对上述信息的查验结果至少一份或提供其他用户出具的履约良好的证明(需与供货业绩对应)。 履约信用证明查询相关网址 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7.其他要求: (1)国铁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及所属集团公司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供应商黑名单或合作方警示名录的,不得参与对应招标人包件的投标;具有履行后续合同的能力并提供供货业绩中对应使用单位出具的良好履约情况证明两份。 (2)不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文件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等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非电子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人须接受三个标段招标人对原材、加工、成品、装车、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并向招标人提供原材合格凭证、检验合格单据、物流凭证等资料。 (3)本包件包含三个标段,中标人需与各标段签订合同。潜在投标人需具备包件采购需求的供应能力。 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包件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包件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相关地址、相同IP、联系电话和邮箱相同等具有关联关系的。 (4)为本包件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包件的代建人; (7)为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包件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包件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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