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联通(福建)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为满足算网数智业务发展需求,拟公开招募算网数智业务相关产品(包括工程、货物及服务)供应商。招募合格供应商将合格产品在招募人供应链平台上架,招募人在供应链平台上架的产品范围内自主实施采购,本项目招募名称为福建联通、福建数科、福建产互供应链算网数智业务产品合作伙伴常态化公开招募,招募编号为05-10-04D-2024-D-C17005。
项目已具备招募条件,现进行常态化公开招募,有意向的供应商可前来参与。
1.项目概况与招募内容
1.1项目背景:为高效支撑中国联通算网数智业务发展,规范算网数智业务采购行为,招募人拟通过常态化公开招募方式引入算网数智业务产品合格供应商,共同为政企客户提供丰富且有竞争力的设计咨询、产品、服务及解决方案,实现共赢。
1.2招募内容:采购算网数智业务产品相关产品(包括工程、货物及服务)。算网数智业务产品主要包括IDC业务和新兴ICT项目类业务等。新兴ICT项目类业务指《中国联通新兴 ICT 项目类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联通集团〔2019〕5号 )规定的四种业务类型。
1.3审查方式:采用合格制,形成合格供应商名单。
1.4采购包划分:划分为43个包,如下:
(1)包件1:ITO集成
(2)包件2:综合类集成(包件2合格供应商可承接全省集成项目,即包件2的合格供应商可同时作为包件3-包件11的合格供应商,参与包件3-包件11具体项目的询价。)
(3)包件3:单区域集成(福州)
(4)包件4:单区域集成(厦门)
(5)包件5:单区域集成(泉州)
(6)包件6:单区域集成(漳州)
(7)包件7:单区域集成(宁德)
(8)包件8:单区域集成(莆田)
(9)包件9:单区域集成(南平)
(10)包件10:单区域集成(三明)
(11)包件11:单区域集成(龙岩)(目前暂停运营,不接受申请,待开启运营再接受申请,若开启运营另发布公告)
(12)包件12:智慧政务
(13)包件13:智慧教育
(14)包件14:生态环保
(15)包件15:医疗卫生
(16)包件16:智慧交通
(17)包件17:智慧园区
(18)包件18:智慧公安军警
(19)包件19:智慧农业(目前暂停运营,不接受申请,待开启运营再接受申请,若开启运营另发布公告)
(20)包件20:智慧消防
(21)包件21:智慧水务
(22)包件22:智慧金融
(23)包件23:平安城市(目前暂停运营,不接受申请,待开启运营再接受申请,若开启运营另发布公告)
(24)包件24:云计算
(25)包件25:大数据
(26)包件26:物联网
(27)包件27:咨询服务(包含设计、造价、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软著、专利、商标等企业各类资质、证书、知识产权代办理服务)
(28)包件28 :融合视频
(29)包件29:IT 设备及通用软件集成
(30)包件30:软件研发-定制开发
(31)包件31:安全集成
(32)包件32: 无人驾驶设备
(33)包件33:呼叫中心集成
(34)包件34:工业信息化
(35)包件35:文化旅游(目前暂停运营,不接受申请,待开启运营再接受申请,若开启运营另发布公告)
(36)包件36:司法信息化
(37)包件37:建筑智能化
(38)包件38: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39)包件39:工地特种设备监测
(40)包件40:扬尘监测(目前暂停运营,不接受申请,待开启运营再接受申请,若开启运营另发布公告)
(41)包件41:信息安全
(42)包件42:智慧水利算法模型
(43)包件43:智慧社区
申请人可参与多个包件,且不限制申请人招募合格的包件数量。
包件分类说明详见招募公告附件《1-43包件内容说明》。
1.5服务地点:福建省。
1.6项目类型:包含算网数智业务相关产品的工程、货物及服务;
1.7 招募有效期:本项目为常态化招募,合作自招募人发出招募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期间招募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算网数智业务产品运营管理规定进行迭代优化;上一层级制度迭代优化后,本规则应进行符合性核查、迭代优化,对已招募合格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认定,对于满足资格要求的,将继续保留其公开市场合格供应商资格,否则进行相关商品下架、供应商退出等处理。
1.8合作方式:(1)招募合格供应商在电子商城按照《福建联通、福建数科、福建产互供应链算网数智业务产品运营规则》(详见招募文件附件1)进行运营管理,其产品在电子商城公开市场上架,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下同)、联通(福建)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下同)、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可共同使用本次招募结果,根据具体项目需要在电子商城公开市场询价,各招募人与中选供应商单独签订采购合同。
(2)招募人根据招募合格供应商所申请的产品情况,需求单位将结合市场需求按一定规则选择相关供应商进行产品合作,签订产品合作协议。
1.9合作范围: 招募人及分支机构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与合格供应商在其已中选的包件合作范围内进行合作。
2.申请人资格要求
2.1公共资格要求(1-43包件共同要求)
2.1.1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若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参与申请的,需由其隶属法人出具《授权书》,授权该分支机构参与本次申请,同时授权该分支机构使用法人的资质参与本次申请,并承诺对分支机构的申请行为及入围后的履约行为承担责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可以参加同一包件申请。
2.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2.1.3满足招募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条款(本项目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
2.1.4满足电子商城运营要求,承诺且有能力组建商城运营支撑团队(提供承诺函)。
2.1.5具备售后服务能力(提供承诺函)。
2.1.6根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发布的《中国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严禁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在禁入期内参与本次招募申请。
2.1.7申请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募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募项目的招募代理机构的;单位负责人与本项目的招募代理机构伙同一人或管理人员相互任职的;与本项目的招募代理机构存在控股、参股的;
(3)被责令停业或处于主要财产被接管、查封、破产或其它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申请截止日最近三年内有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等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
(5)申请截止日最近三年内提供的招募产品/服务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的认定以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或省部级及以上的正式通报为准;
(6)申请截止日最近三年内在与招募人及其下属分公司经济往来中,发生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被终止合同,或正在进行法律诉讼的;
(7)申请截止日最近三年内,申请人或其人员在与招募人发生经济往来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招募人的廉政管理规定,导致申请人或其人员、招募人或其人员被国家机关(含纪检机关)立案、调查、判决、处理等追究责任的,或导致招募人或其人员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理等追究责任的。申请人或其人员在与招募人上级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招募人上级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廉政管理规定,导致上述任一后果的;
(8)因申请人原因,根据招募人或招募人上级公司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参加招募人招募项目的;
(9)申请人存在以下不当行为的,经查实后列入黑名单;
①.通过行贿或者其他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致使中国联通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追究责任的。
②.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骗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
③.有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或其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从事经营活动或代理相关业务的。
④.有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限定的范围内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
⑤.其他危害中国联通利益的行为。
如因存在以上所列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视其不当行为对中国联通利益的损害程度,设定 1-3年的禁入期限。中国联通还将对其实施了以上所列行为的实际操作人员、主要决策人等相关人员采取禁入措施,该类人员在禁入期内不得代表任何供应商参与中国联通的任何业务合作活动。
(10)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合同、证书、证明等材料出现伪造、篡改等造假行为。
2.2分包件资格要求
说明:(1)下述业绩要求说明:申请人提供与对应包件相关的案例,内容不限于技术服务、硬件、软件、平台、应用、施工、集成等。申请人同时申请报名多个包件的,须按相应包件的业绩要求提供合同清晰扫描件(如为专项采购合同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为框架合同需提供符合要求的框架合同+相应的采购订单或结算凭证,金额以采购订单或结算凭证金额为准,时间以采购订单或结算凭证时间为准)。如项目业绩为申请人的分支机构的,可视为申请人的业绩。(2)下述资质要求说明:如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或调整相关资质,以相应的新资质标准为准。
2.2.1包件1:
提供近三年内至少1份不少于50万的同类项目的业绩证明。
2.2.2包件2:
(1)具备以下资质中的任意一项: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等级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等级资质。
(2)可以承接全省范围内集成项目(提供承诺函)。
(3)提供近三年内至少1份不少于50万的同类项目的业绩证明。
2.2.3包件3至包件11:
(1)具备以下资质中的任意一项: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等级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等级资质。
(2)可承接包件服务区域的项目,在包件服务区域设有服务机构或承诺根据招募人/询价人需求在所服务包件区域内设立服务机构。
(3)提供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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