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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争性磋商与公开招标的差异化实施指南

· 2025-05-18

本指南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体系,结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最新要求,系统构建竞争性磋商与公开招标的全流程对比框架,旨在为采购人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一、供应商征集机制差异

(一) 公开招标

1.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2. 实施规范

1 强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法定媒介发布公告

2 公告期限不少于 5个工作日

3 供应商需通过资格预审或直接提交投标文件

3. 实践案例

某市级机关办公设备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吸引 23家供应商参与,有效降低采购成本18%

(二) 竞争性磋商。

1. 政策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2. 实施要点

1 采用 公告邀请+书面推荐双轨制

2 书面推荐需由采购人或评审专家出具正式意见

3 供应商库抽取需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名录中随机选取

3. 创新实践

长三角地区建立供应商跨区域推荐互认机制,实现优质供应商资源共享

二、采购文件管理规范

(一)法定时限对比;

公开招标

竞争性磋商

文件发放周期

≥20日(《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10日(《暂行办法》第十条)

澄清修改时限

投标截止前 15日(《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响应截止前 3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公告发布媒介

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国政府采购网

(二)特殊情形处理;

1. 公开招标

不足 15日需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并书面通知

2. 竞争性磋商

可通过书面形式告知所有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三、报价机制创新

(一) 公开招标

1. 报价规则

一次性报价原则,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为最终报价

2. 特殊规定

允许备选方案报价(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 竞争性磋商

1. 报价流程

1 )首次响应文件报价

2 )磋商后提交最终报价(最多不超过 3轮)

2. 价格修正

小微企业可享受 6%-10%的价格扣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四、评审体系差异

(一) 评审方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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