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州市数据服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湖州市数据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为湖州市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4楼。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90万元,由湖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出资。
第五条 本单位经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负责数字湖州、智慧城市建设等方面的研究服务和技术保障。
(二)承担公共数据基础平台、公共应用基础支撑平台以及湖州城市数字大脑、电子政务云平台、中国湖州门户网站群集约化、电子政务网络、协同办公等公共政务平台的开发、运维、保障工作。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湖州市数据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湖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对本单位进行人事任免;
(三)审核(核准)本单位章程草案;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审核本单位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内容;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湖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进行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六)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1.制定、修改章程;
2.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4.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集体决策程序:
1.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2.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3.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4.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并完整存档。
第十七条 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由举办单位具体负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职数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 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干部和职工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经中共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4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发展研究科。负责数字湖州、智慧城市建设领域的重大问题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承担全市数字湖州、智慧城市工作的理论研究、工作交流、信息沟通、服务基层、辅助决策等。开展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活动。
(二)数据开发科。承担数字大脑等公共数据基础平台、公共应用基础支撑平台的软件开发、运维工作。承担信息公开、协同办公等公共政务平台的开发、运维工作。负责中国湖州门户网站群集约化运行,发布各类信息。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创新、推广应用。
(三)网络运维科。承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内部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承担电子政务云平台等重大基础设施运维保障工作。承担市级电子政务外网络运维和保障服务工作,为浙江政务服务网湖州平台运行提供技术支撑。
(四)综合保障科。负责中心内部综合管理。承担数字湖州综合服务中心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组织各业务系统现场迭代开发、集合展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不少于1次,由举办单位召集,超过2/3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1/2职工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由举办单位具体负责。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湖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中共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中共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湖州市数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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