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江苏网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6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0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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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234.91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02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29 |
所在地区 | 盐城市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网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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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8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13MA20Q89H01 | |||
经营范围 | 智慧能源管理;综合能源服务;售电服务;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储能、氢能、清洁能源及相关设备和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海上风电、海水淡化、节能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新能源、分布式能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动车充电设备、五金产品(除电动三轮车)、空调产品、蒸汽、热水(除生活用水)销售;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装卸搬运;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汽车租赁;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蓄电池租赁;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国网综合能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60 | |||
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 | 4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25.56 | -824.87 | -825.0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213.05 | 1453.06 | 4759.99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30.85 | 192.52 | 192.5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748.9 | 798.38 | 4950.52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网综合能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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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7835187Y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3123XX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网综合能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09-11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网综合能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第5次会议决议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4234.91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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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5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信息披露期满,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2)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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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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