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河南省新乡市(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高新区新二街1625号大数据产业园数据大厦C6) | 法定代表人 | 郭姣 |
成立日期 | 2002-07-09 | 注册资本 | 1005.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005.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00740721380G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软件开发;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新乡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71.1194000 |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 | 28.8806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092.86 | -188.32 | -88.2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052.61 | 2642.52 | 1410.09 | |
审计机构 | 河南中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23年12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395.43 | -83.26 | -59.0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858.95 | 4530.97 | 1327.98 |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南省新乡市建设东路84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法定代表人 | 陈欣宇 | 成立日期 | ||
注册资本 | 7904.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21000007721908440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8.8806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8.8806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9498G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3-10-1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国电科关于下达2023年度投资计划中期调整的通知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8.8806%股权 |
转让底价 | 343.68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到账时间为准)。2.(1)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以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经济补偿金,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或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该意向受让方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条件的。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开展尽调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由本方办理标的企业本次股权交易的工商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6. 意向受让方需在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信息正式披露期间任一日期的不低于转让底价的由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文件(如提供的存款证明文件为多家金融机构出具,出具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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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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